周礼义(3/35)
十人。庖人,中士四人,下士八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贾八人,胥四人,徒四十人。
有藏则置府,有书则置史,有征令之事则置徒,有徒则置胥,有市贾之事则置贾。府、史、贾、胥、徒,皆赋禄焉,使足以代其耕;故市不役贾,野不役农,而公私各得其所。……孟子所谓庶人之在官者。
甸师,下士二人,府一人,史二人,胥三十人,徒三百人。
王藉千亩,而甸师徒三百人,则为其以薪蒸役内外饔之事,非特耕耨王借故也。
医师,上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二人,徒二十人。
食医,中士二人。
疾医,中士八人。
疡医,下士八人。
兽医,下士四人。
食疾疡兽医,无府史徒者,医师聚毒药以供医事,则有藏矣,故有府;掌医之致令,而使之分治疾疡,稽其事,制其食,则其书具有征令矣,故有史有徒。诸医资药于医师,受政令,听所使治而已,则无所用府史徒矣。
酒人,奄十人,女酒三十人,奚三百人。
郑氏以“奄为精气闭藏者”,盖民之有是疾,先王因择而用焉;与籧篨蒙镠、戚施直镈、垄瞶司火、瞽蒙、修声同。若以是为刑人,则国君不近刑人,而况于王乎?若以为刑无罪之人而任之,则宜先王之所不忍也。奚之字从系从大,盖给使之贱,系于大者故也。
九嫔。
世妇。
女御。
女祝四人,奚八人。
女史八人,奚十有六人。
九嫔、世妇、女御,皆统于冢宰,则王所以治内,可谓至公而尽正矣。郑氏曰:“不列夫人于此官者,夫人之于后,犹三公之于王,坐而论妇礼,无官职。”然则九嫔视卿,世妇视大夫,女御视士。视大夫士而不言数者,郑氏以为“有妇德则充,无则阙”。然九嫔以教九御,则世妇之数不过二十七,女御之数不过八十一也。嫔字从宾,则有宾之义;妇之从帚,妇则卑于嫔矣;而御则尤卑,如马之在御,迟速缓急,唯御者之听故也。
大宰之职,掌建邦之六典,以佐王治邦国:一曰治典,以经邦国,以治官府,以纪万民;二曰教典,以安邦国,以教官府,以扰万民;三曰礼典,以和邦国,以统百官,以谐万民;四曰政典,以平邦国,以正百官,以均万民;五曰刑典,以诘邦国,以刑百官,以纠万民;六曰事典,以富邦国,以任百官,以生万民。
“典”之字从册从丌,从册,则载大事故也;从丌,则尊而丌之也。“则”之字从贝从刀,从贝者,利也;从刀者,制也。“灋”之字从水从廌从去,从水,则水之为物,因地而为曲直,因器而为方圆,其变无常,而常可以为平;从廌,则廌之为物,去不直者;从去,则灋将以有所取也。然则典则灋,详略可知矣。王之治邦国,则班常而已,故以典;典言其大常也。治都鄙,则使有所揆焉,不特班常而已,故以则;使有所揆焉者也。治官府,则悉矣,故以灋;灋则事为之制,曲为之防,非特使有所揆而已。言治都鄙、官府,则先官府后都鄙者,以大宰所治内外之序为先后也;言施典则灋及以待邦国、都鄙、官府之治,则先邦国、次都鄙、后官府,以大宰所施所待尊卑之序为先后也。所治以内外之序为先后,而先言治邦,则六典以佐王治,非与八灋、八则序先后而言故也。治典曰“以经邦国以纪万民”者,有经则宜有纬,有纪则宜有纲,经而纪之者,典也;纲而纬之,则存乎其人矣。大宰帅其属以佐王均邦国,而治典以经邦国,治职以平邦国者,盖治典之为书,以经邦国而已;治官之属,推而行之,然后有以平邦国。至于均邦国,则王之事,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