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礼义(25/35)
之服玉、佩玉、珠玉。王齐,则共食玉;大丧,共含玉;复衣裳,角枕,角柶。《考工记》:“玉人之事,大圭长三尺,天子服之。”服玉则大圭之属是也,佩玉则珩璜琚瑀之属是也,珠玉则珠也、玉也,凡以共王之用者,食玉则其食之盖有法矣。北齐李预尝得食法,采而食之,及其死也,形不坏而无秽气。则食玉之所养可知矣。
掌王之燕衣服,衽席、床笫凡亵器。若合诸侯,则共珠盘、玉敦。
盟必割牛耳,取血相与歃之。牛耳,以示顺听;血,则告幽之物,示信之由中也。珠盘玉敦,盖歃血之器也。珠,阴精之所化;玉,阳精之所生;以阴阳之精物为器。而使掌王生服死含之物者共焉,则示诸侯以信之至也。
凡王之献金玉、兵器、文织,良货贿之物,受而藏之。凡王之好赐,共其货贿。
玉府既言“凡王之好赐,共其货贿”;内府又言“凡王及冢宰好赐予,则共之”者,凡王以玉府所受好赐,则玉府共之;凡王以内府所受好赐,则内府共之。
内府,掌受九贡、九赋、九功之货贿,良兵、良器,以待邦之大用。凡四方之币献之金玉、齿革、兵器,凡良货贿入焉。凡适四方使者,共其所受之物而奉之。凡王及冢宰之好赐予,则共之。
外府待邦之用,则经用而已;内府待邦之大用,则大故大事所用也。凡王及冢宰之好赐予,则共之者,冢宰所予,有不可以言赐者,故谓之好赐予。
外府,掌邦布之入出,以共百物,而待邦之用,凡有灋者。共王及后、世子之衣服之用。凡祭祀、宾客、丧纪、会同、军旅,共其财用之币赍,赐予之财用。凡邦之小用,皆受焉。岁终则会,唯王及后之服不会。
使外府共王及后、世子衣服之用者,外府所待邦用皆有法,欲王及后、世子非法弗服故也。《诗序》曰:“古者长民,衣服不贰,从容有常,以齐其民,则民德归一矣。”其诗所言,主于都人士女衣服之一而已;然则王及后世子衣服,岂可以非法也?凡祭祀、宾客、丧纪、会同、军旅,共其财用之币赍,赐予之财用,疑“财用之”三字为衍,币则共以为礼币,赍则共以为行赍。
司会,掌邦之六典、八灋、八则之贰,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。以九贡之灋,致邦国之财用;以九赋之灋,令田野之财用;以九功之灋,令民职之财用;以九式之灋,均节邦之财用;掌国之官府、郊野、县都之百物财用。凡在书契版图者之贰,以逆群吏之治,而听其会计。以参互考日成,以月要考月成,以岁会考岁成,以周知四国之治,以诏王及冢宰废置。
以三考之为参,以两考之为互。逆邦国都鄙群吏之治,而听其会计;又考其岁月日成,则四国之治皆可知也;然后以所知诏王及冢宰废置。
司书,掌邦之六典、八灋、八则、九职、九正、九事,邦中之版,土地之图,以周知入出百物,以叙其财,受其币,使入于职币。凡上之用财用,必考于司会。
九正,九职之正也;九事,九职之事也;正也、事也,与《酒诰》“有正有事”同义。司书掌九职,则以大计群吏之治,以知民财、器械、田野、夫家六畜之数故也;掌九正、九事,则以凡税敛者受法焉,凡邦治考焉故也;叙其财,则叙掌事者之财,以知其所余;受其币,则受官府都鄙,凡用邦财者之币,使入于职币;则所余及币,皆使入于职币也。
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,以知民之财器械之数,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数,以知山林川泽之数,以逆群吏之征令。
所谓大计群吏之治,则计其所治民财器械之数孰备孰乏;田野夫家六畜山林川泽之数,孰治孰废孰登孰耗而已。故大计群吏之治,则以知民之财器械之数,以知田野夫